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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山东永恒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东路。法定代表人赵汝滨,该社理事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学义,山东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城西南许楼村。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山东永恒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永恒纺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案需等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