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胜与被告殷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胜,殷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张德胜,男。被告殷永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胜与被告殷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