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高庭与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高庭,胡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高庭。委托代理人:胡灵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莉萍。再审申请人李高庭因与被申请人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高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二审作出裁定明显违背客观事实。1.经查阅二审案卷,发现存在以下关键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即2013年4月18日由程春燕向胡莉萍出具的借条、公安机关对胡莉萍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胡安妮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包括案涉借款在内的有关借款均是由胡莉萍个人操作完成并出具借条,利息也由胡莉萍支付,所谓的实际借款人程春燕、胡雨来根本不知情。2.程春燕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借款并无关联性。(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公安机关并不认为胡莉萍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至今未对胡莉萍予以立案侦查,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相互推诿让李高庭求助无门。(三)二审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本案收款人账号虽为程春燕,但借条由胡莉萍出具,结合胡莉萍自认程春燕的银行卡当时在其处的事实,显然本案与程春燕涉嫌的刑事犯罪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李高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胡莉萍提交意见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切,案外人胡雨来(外逃)、程春燕(外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李高庭考虑到借款无法追回有赖账至胡莉萍嫌疑。胡莉萍系在胡雨来、程春燕经营的典当行当财务,李高庭出借款项系获得利息,其清楚其款项系出借给典当行。胡安妮的借款与本案借款方式也是一致的。而之所以由胡莉萍出具借条,其原因是程春燕经常不在典当行,胡莉萍基于职务便利出具借条,但款项全部汇入典当行或程春燕账户。(二)金额为1075万元的借条系未生效的空借条。2013年4月18日由程春燕向胡莉萍出具的借条系双方没有仔细对账且没有生效的借条,与本案系不同的主体,与本案无关联。综上,李高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因案涉借款系从李高庭银行卡直接转入程春燕银行账户,而程春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二审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李高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高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