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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笑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