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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罗长严、第三人李支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长严,李支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纪平,局长。被告:罗长严,男,汉族,1960年8月6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第三人李支菊,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罗长严、第三人李支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告罗长严及第三人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六元,由原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 判 长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沈林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