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姚滨与杨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滨,杨玉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姚滨。被告:杨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滨与被告杨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滨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