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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汪改女与董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汪改女。被执行人董康彬。申请执行人汪改女与被执行人董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改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康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汪改女支付人民币47867.31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康彬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