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立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时宾与梁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宾,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立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时宾。被执行人梁冰。申请执行人刘时斌与被执行人梁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时宾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冰返还货款本金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雅尔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1)第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字(2011)第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