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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细毕申请宣告李白椿失踪���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细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细毕,男。委托代理人何华山,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人李细毕要求宣告李白椿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细毕述称,李白椿于2012年12月离家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李白椿失踪。经查,李白椿,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井岗村六组,与申请人李细毕系父女关系,出嫁后,一直居住在夫家永兴县高亭镇窝黄村八组。2012年12月,李白椿在丈夫梁维军去世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白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白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白椿自2012年1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两年,经本院公告寻找,李白椿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细毕作为李白椿的父亲,申请宣告李白椿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白椿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