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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定春、李裕到与李裕到、李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春,李裕到,李斯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80号原告:黄定春。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李裕到。被告:李斯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春与被告李裕到、李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春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定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