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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政文诉侯兴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政文,候兴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石政文,男,布衣族,1970年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甘寨乡。被告候兴林,男,汉族,1971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羊磴镇。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石政文诉被告候兴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政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政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石政文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祥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