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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景财诉肇州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行初字第52号原告王景财,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州县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彬,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郭贺,肇州县人民政府政府办主任科员。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景财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景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景财负担。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