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设备公司,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33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设备公司。被告张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设备公司、张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设备公司、张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302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审判员  刘建军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