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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玉庆与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庆,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庆。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法定代表人孙红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法定代表人孙红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玉庆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肖玉庆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150万元;被告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500000元,执行费1740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洋南路东侧恒基生活广场的商业用房21套;2015年4月7日,申请人请求对保全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6月15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评估、拍卖;2015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通洋南路东侧恒基生活广场的四套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分别为:1320212-10、1320215-1、1420026-4、1420026-6)为申请人的债权办理了抵押手续。因案件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朱红民执行员 马永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