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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胜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胜,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志胜,男,1965年3月6日出生。被告王伟,男,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志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