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胜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胜,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志胜,男,1965年3月6日出生。被告王伟,男,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志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