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麒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