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