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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