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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汤常红与钱志强、吴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常红,钱志强,吴东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汤常红,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华,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志强,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东妹,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汤常红诉被告钱志强、被告吴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常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常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0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