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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夏建生、朱岳芬与胡梦花、高浩平、高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生,朱岳芬,胡梦花,高浩平,高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夏建生。原告朱岳芬。被告胡梦花。被告高浩平。被告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生、朱岳芬诉被告胡梦花、高浩平、高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生、朱岳芬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