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成春锦与夏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锦,夏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189-1号原告成春锦,居民。被告夏永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锦诉被告夏永清、林云峰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春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春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春锦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