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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成春锦与夏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锦,夏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189-1号原告成春锦,居民。被告夏永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锦诉被告夏永清、林云峰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春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春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春锦撤回对被告夏永清的起诉。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