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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陶影与曹玉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玉芳,陶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玉芳,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影,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贺丽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陶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立前,被上诉人陶影的委托代理人贺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38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洪   平审 判 员 胡 邦 圣代理审判员 台   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璇(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