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郑梅诉董玉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8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已私下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付原告任某某200元。代理审判员 慕景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