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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修虎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修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邢修虎,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修虎诉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芜湖市弋江区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仅为剩余劳务款支付问题,不存在履行合同方面的争议,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寅附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