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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中路。负责人:刘卫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永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春晖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亚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林,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勾庆一,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濮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远达建筑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移动濮阳分公司支付:1、工程款9890120.86元;2、工程变更给远达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1185460元;3、在施工中由于工程变更和交叉施工给远达建筑公司造成的窝工(包括人工、机械设备等)损失1345000元;4、审计费用5600元;5、拖欠工程款及延迟支付部分的利息损失3600000元(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移动濮阳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移动濮阳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移动濮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涛、汪永进,远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林、勾庆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移动濮阳分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原审中河南汇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有关案涉工程的河南汇成[2013]建价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数额亦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海娟审 判 员  李红芬代理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