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靳奉宇与燕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奉宇,燕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19号申请人靳奉宇。被执行人燕松松。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靳奉宇与被执行人燕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燕松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靳奉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五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