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清人民陪审员 崔宗礼人民陪审员 张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