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权与张忆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权。被执行人:张忆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权与被执行人张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张忆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