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开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及破获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3月24日12时许,会理县公安局关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关河镇田房村6组杨某某家中有一支射钉枪。民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对杨某某家进行搜查,在杨某某家发现一支射钉枪,并将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讯问,杨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火药枪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证人杨某甲(田房村6组组长)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我们组的村民,他有一支射钉枪,以前看他拿出来玩过,偶尔用来打鸟,2015年3月24日,我在田里撒谷种时看见派出所的民警从杨某某家拿了一把射钉枪出来。开会的时候我说过家里有枪的要及时上交,不知道杨某某为什么没有交。3、证人祁某某(田房村村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下午,听说派出所的民警在6组的杨某某家查获一支射钉枪,我没有见过这个射钉枪。平时开会时我宣传过要将枪支上交。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去杨某某家耍时,在他住的房间见到过一支射钉枪,后来杨某某告诉我射钉枪被派出所的收了。听杨某某说射钉枪是他在他家地里捡到的。5、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放置火药枪的位置位于会理县关河乡田房村6组其家中卧室内。6、检查笔录及指认图片、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24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会理县关河乡田房村6组村民杨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在卧室内发现射钉枪一支,予以扣押。7、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被告人杨某某对其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装的射钉枪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邱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鹏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