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与宁波桦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宁波桦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南经七路吉贝尔药业旁。经营者朱红静。委托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桦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六号988室。法定代表人禇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与被告宁波桦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撤回对被告宁波桦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天硕石材总汇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