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四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全和、许传红、牛欣艺、牛欣彤与被告吕跃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全和,许传红,牛欣艺,牛欣彤,吕跃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四初字第63号原告牛全和。原告许传红。原告牛欣艺。原告牛欣彤。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传红。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巧艳,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跃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全和、许传红、牛欣艺、牛欣彤诉被告吕跃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全和、原告许传红并作为原告牛欣艺和原告牛欣彤的法定代理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巧艳、被告吕跃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2日20时许,牛茂斌驾驶鲁E*****轿车沿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牛圈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广青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董铁英驾驶的冀B*****(冀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海祥受伤、牛茂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牛茂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铁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海祥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四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跃增辩称,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待核实原被告双方的相关材料后,我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我公司承担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20时许,牛茂斌驾驶鲁E*****轿车沿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牛圈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广青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董铁英驾驶的冀B*****(冀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海祥受伤、牛茂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牛茂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铁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海祥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牛茂斌在东营市人民医院抢救,共计花费医疗费1215.5元。鲁E*****轿车车主为牛茂斌,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确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失价值为15000元。自2011年3月份,牛茂斌、原告许传红、原告牛欣艺、原告牛欣彤自2011年3月份在广北农场菊园小区5号楼西单元三楼西户居住。四原告牛全和、许传红、牛欣艺、牛欣彤分别为死者牛茂斌的父亲、妻子、长女、次女;原告牛全和出生于1945年4月17日,原告牛欣艺出生于2007年10月18日,原告牛欣彤出生于2012年8月5日。原告牛全和育有长子牛江苏、长女牛峰、次子牛茂斌三子女。四原告另行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冀B*****挂)车车主为被告吕跃增,董铁英为其雇佣的司机,该车投保一份交强险及两份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55万、覆盖不计免赔)。被告吕跃增为四原告垫付20000元。上述事实,有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东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两份、门诊专用收费票据七份,广饶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东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一份、广饶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一份、广饶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票据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一份、修理项目清单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广饶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租赁申请审批书一份和房地产租赁契约一份、广饶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房主牛玉珍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广饶县丁庄镇牛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东营市美城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工资表十二份、劳动合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交通费票据一宗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牛茂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铁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海祥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四原告作为死者牛茂斌的近亲属,主体适格。被告吕跃增作为肇事车辆冀B*****(冀B*****挂)车的车主,对四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肇事车辆冀B*****(冀B*****挂)车的投保情况,对于四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吕跃增按照30%的比例予以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四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现伤者孙海祥已经起诉,根据本案四原告和伤者孙海祥的损失数额的比例,分别按照500元和9500元享有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按照100000元和10000元享有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215.5元、死亡赔偿金850123.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5683.5元)、丧葬费23193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200.9元和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8942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25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237220元,由被告吕跃增赔偿300元(已经支付2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四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吕跃增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