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贾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陵川县煤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武发,山西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非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红书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人民陪审员 牛建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