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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贾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陵川县煤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武发,山西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非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红书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人民陪审员  牛建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