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朱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2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鲁艳青,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建民,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朱娜,女,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5年4月16日,被告朱娜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本金237926.07元,利息5307.42元,共计243233.49元,被告朱娜于2015年7月28日之前将拖欠的本息偿还完毕,之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二、如果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拖欠一期,则被告同意拍卖本案抵押的位于管城回族区南三环北、花寨路西32号楼2单元1层东户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上述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案件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2474.5元,由被告负担。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楚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