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宏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孟祥智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孟祥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祥智,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住郑州市通泰路**号。关于刘宏申请执行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孟祥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孟祥智10834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