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亚君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君,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高亚君,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剡,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高亚君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高亚君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高亚君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