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禧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禧,叶蓓红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31号申请人: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燮印,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陈伟禧,男,1961年1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叶蓓红,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南粤银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伟禧、叶蓓红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090***,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119***号]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1552610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2015年1月21日至同年4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526100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人古镇南粤银行,被申请人陈伟禧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叶蓓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伟禧辩称:虽然被申请人的资金比较紧张,但被申请人积极面对,与案外人洽谈以18000000元的价钱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地产转让以偿还贷款。而申请人则称程序不合法,没有配合被申请人去履行买卖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进行拍卖,该房地产可能连10000000元都卖不到,被申请人希望庭外和解。对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申请人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查明:古镇南粤银行与案外人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宝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5日、2014年5月27日签订三份借款合同,订明禧宝公司向古镇南粤银行借款共计15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的年贷款利率为7.8%,另7000000元的年贷款利率为6%,禧宝公司不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禧宝公司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3年5月31日,古镇南粤银行与陈伟禧、叶蓓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陈伟禧、叶蓓红为借款人禧宝公司在15000000元最高债权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古镇南粤银行依据主合同所产生的而享有对主债务人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还订明其他权利义务。即日,古镇南粤银行与陈伟禧、叶蓓红就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2010)第0290***,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119***号]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6月4日,古镇南粤银行、禧宝公司及陈伟禧、叶蓓红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古镇南粤银行同意禧宝公司其中的8000000元贷款展期,期限至2015年5月4日止,贷款年利率变更为6.15%,陈伟禧、叶蓓红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等。因履行期限届满后,禧宝公司未能依约返还尚余的贷款本息,古镇南粤银行遂提起本案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禧宝公司向古镇南粤银行贷款,由陈伟禧、叶蓓红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对古镇南粤银行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因陈伟禧不予确认,故应予通知禧宝公司参加诉讼,作实质性审查。此外,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伟禧、叶蓓红在15000000元最高债权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古镇南粤银行依据主合同所产生的而享有对禧宝公司的债权。虽然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但该合同未对最高债权余额的概念、外延作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是否包含超过最高债权余额以外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并无约定,即:陈伟禧、叶蓓红对禧宝公司所欠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等总额在15000000元以内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无争议,但在本金已达15000000元最高额债权的情况下,超过部分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是否属抵押担保范围并不明确,该争议事项应作实质性审查。综上,古镇南粤银行关于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古镇南粤银行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鑫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