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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兰世平犯盗窃罪��处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兰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兰世平,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世平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兰世平并处罚金x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36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超 盛审判员 黄 丽 芳审判员 焦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 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