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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白某。被告靳某。原告白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武红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年××月××日结婚典礼,婚后无子女。因婚前我被告了解少,婚后夫妻脾气、性格不合,常因家务事夫妻生气吵架。被告不爱劳动,爱喝酒、抽烟,没钱就向我要,我不给就生气。2014年5月22日被告酒后在本村北边摔伤,不让我知道,第二天被告才回家,伤透了我的心。在2015年2月16日,我让被告外出打工挣钱,被告不去,夫妻因此生气,之后我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立案审理。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白某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2.证人张某和何某的证明各一份。被告靳某答辩,我不同意离婚。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白某提供的证据1,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欲证明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本院对两份证明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一年多,婚后感情尚可,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要求与被告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武红磊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