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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泽东、刘平与肖宪玲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肖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赵泽东。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肖宪玲。本院在执行刘平与肖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泽东于2015年6月2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出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我院强制执行的让胡路区大港路138号二期工程CD-2号车库110号车库为案外人赵泽东所有,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两份,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及证明一份。本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6万元并给付相应违约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人刘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早在2014年8月29日保全被执行人肖宪玲名下的让胡路区大港路138号二期工程CD-2号车库110号车库,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让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载明:2014年5月15日,赵泽东与肖宪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书约定肖宪玲将其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大港路138号二期工程CD-2号车库110号车库出售给赵泽东,房屋价款为180000元,在2014年6月15日前协助赵泽东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签订协议当天赵泽东给付肖宪玲购房款180000元,肖宪玲收到房屋款后,将车库交付给赵泽东使用至今。2014年7月22日,赵泽东将肖宪玲起诉至我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宪玲于2015年7月27日前协助赵泽东办理让胡路区大港路138号二期工程CD-2号车库110号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让胡路区大港路138号二期工程CD-2号车库110号车库的执行。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