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敬福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木厂涧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福,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王敬福,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书洪,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承国,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福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欠外债较多,且账户余额均为专款专用项目,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章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