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倪满柳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满柳,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倪满柳。委托代理人:吴晓芬。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原告倪满柳诉被告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徐苏梅互有参加分别以对方为会首的互助会。2015年两被告因投资失败,被告不能继续其以会首的互助会,也无法继续支付已经标走会款的原告为会首的互助会。经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会款370000元。被告徐苏梅为此出具欠条一份。因两被告口头承诺在房产出卖后归还,但现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徐苏梅、黄贤法偿还会款37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徐苏梅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吸取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满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退还原告倪满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