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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家庄实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实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礼堂街东侧市政府综合楼北侧5号。法定代表人白新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岗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伟宝,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艳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实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实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新义及其委托代理人XXX,上诉人晋城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伟宝、史艳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城高速公司在提起诉讼时请求上诉人实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晋城高速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而做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6元,退还给上诉人石家庄实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6元,退还给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