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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程毅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程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周泽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毅飞,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毅飞及其配偶汪桂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存有的夫妻共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