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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启武与深圳市敏纯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武,深圳市敏纯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张晓屏拟稿时间2015.7.13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03号原告刘启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深圳市敏纯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7480476-9。法定代表人黄跃伟。委托代理人刘燕娟,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舜鹏,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刘启武与被告深圳市敏纯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启武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