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美玲与王尚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美玲,王尚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12号原告:任美玲,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尚云,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任美玲与被告王尚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美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