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张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