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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张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