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闫德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闫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闫德林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认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祖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