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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升晓、李羡与李应潮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晓,李羡红,李应潮,李志鹏,李志赟,李周,李立恒,李秋蓉,李秋霞,李祥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陈升晓。原告:李羡红(又名李倩红)。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毅,吴川市黄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应潮。被告:李志鹏。被告:李志赟。第三人:李周。第三人:李立恒。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穗,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李秋蓉。第三人:李秋霞。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春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李祥燊。委托代理人:李亚保,吴川市大山江法律服务所副主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升晓、李羡红诉被告李应潮、李志鹏、李志赟、追加第三人李周、李立恒、李秋蓉、李秋霞、李祥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升晓、李羡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黄亚铨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