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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周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刘志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周红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法律规定需补缴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889元,因原告未在合法期限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交诉讼费人民币889元,由原告刘志军承担。审 判 长 黄 海 涛审 判 员 刘 定 宏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梦(兼)书 记 员 王 琼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