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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59阳跃海申请杨凤珍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跃海,曾福强,曾庆坤,段丽华,曾庆光,杨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阳跃海,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福强,男,2000年2月1日岀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庆坤,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曾福强之父。被执行人段丽华,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曾福强之母。被执行人曾庆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风珍,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阳跃海与被执行人曾福强、曾庆坤、段丽华、曾杨、曾庆光、杨凤珍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l4年5月6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结案较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弟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