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乔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3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亮 关注公众号“”